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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盗窃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031991********,汉族,大专文化,**传媒公司员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辽宁省锦州市**区**路*段。因诈骗,于2019年6月2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郭某某路过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盛达模具园东北七街10-7-4号大连鑫弘电器有限公司厂房时,发现被害人盛某某放在门厅内货架处的一箱未被拆封的五粮液白酒,便停下进行观察,待确定门厅处无人,进入门厅内将箱子盗走。后郭某某行至东北七街10-15-10厂房门前拐角处时,被追赶上来的员工抓住并报警。郭某某盗窃的白酒价值人民币57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退返了白酒,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酒水单、谅解书、发还清单、检测报告、入所检查表、被送押人员身体情况登记表、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路某某证言;

3.被害人盛某某陈述;

4.被告人郭某某供述;

5.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琳娜

检察官助理:张宠智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已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717026****;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刑事侦查卷宗2册、光盘3张、《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量刑建议书》、函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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