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Z77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2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镇**村**村**号。2010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4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3月25日因吸毒被广西浦北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3日有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5月2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7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15日10,被告人郭某某去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莲塘三口街4巷2号,用自备钥匙打开该出租屋大门入内,先后撬开该出租屋201房、301房、401房的门锁入户盗窃,盗窃了301房被害人李某某精的一台手提电脑和一个黑色背包后逃离现场。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在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丹灶村隔塘坊八巷5号抓获被告人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黄某某英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精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郭某某的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小鸥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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