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濮华检一部刑诉〔2019〕21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819911******,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怀安县公安局王虎屯派出所,现住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小区。因犯盗窃罪,2008年2月25日被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10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使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2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濮阳市胜利路与光明街交叉口南200米路东处将被害人高某某停放的北京现代牌轿车左后门玻璃砸毁,将该车内的两套果本牌化妆品盗走(价值1144元)。
被告人郭某某于2019年10月10日在濮阳市华龙区西白仓南街被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公安局王虎屯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出具的抓获证明、照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濮阳市华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简易结论书;5.现场勘验、搜查笔录: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出具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官:刘海峰
检察官助理:何欣欣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濮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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