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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盗窃案_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濮华检一部刑诉〔2019〕21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819911******,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怀安县公安局王虎屯派出所,现住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小区。因犯盗窃罪,2008年2月25日被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10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使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2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濮阳市胜利路与光明街交叉口南200米路东处将被害人高某某停放的北京现代牌轿车左后门玻璃砸毁,将该车内的两套果本牌化妆品盗走(价值1144元)。

被告人郭某某于2019年10月10日在濮阳市华龙区西白仓南街被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公安局王虎屯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出具的抓获证明、照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濮阳市华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简易结论书;5.现场勘验、搜查笔录: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出具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官:刘海峰

检察官助理:何欣欣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濮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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