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一)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85********,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9日经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承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晚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74********,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9日经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承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曾用名孙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51988********,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9日经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承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850********,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9日经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承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5031989********,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住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镇**队,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82********,汉族,小学,邮递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乡**村**号,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4日经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承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88********,汉族,中专,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住承德市承德县**家园**-**-**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9日经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承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85********,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住承德市承德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88********,汉族,专科,**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住天津市西青区**镇**村**项目部,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4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821987********,汉族,专科,**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建设有限公司项目成本部部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住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小区**-**-**室,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丁,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88********,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住承德市承德县**镇**小区**-**-**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等人涉嫌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被告人徐某某于2016年至案发,在秦皇岛市大量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等。采用微信交易、快递运输的方式贩卖到包括承德市在内的多个省市,通过李某乙累计发送装有伪造的证件、印章顺丰邮件至少200余件。公安机关在李某甲、徐某某住所查获各种空白证件及封皮30057件、假章印模2287个。
被告人郭某甲于2016年至案发,在秦皇岛市大量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伪造、买卖银行流水等。采用微信交易、快递运输的方式贩卖到包括承德市在内的多个省市,通过李某乙累计发送装有伪造的证件、印章顺丰邮件至少360余件。公安机关在郭某甲住所查获各种空白证件及封皮10366件、假章印模1146个。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8年至案发,在秦皇岛市大量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等。采用微信交易、快递运输的方式贩卖到包括承德市在内的多个省市,通过李某乙累计发送装有伪造的证件、印章顺丰邮件至少200余件。 公安机关在孙某某住所查获各种空白证件及封皮5159件、假章印模1133个。
2017年3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李某乙为了增加业绩提高收入,在秦皇岛市海港区政廉街顺丰快递点工作期间未尽到核查职责, 在明知的情况下为郭某甲、李某甲、孙某某邮寄伪造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证件、印章、身份证件、金融票证等至少720余件,期间帮助蔡秀玲(另案处理)、滕洪状(另案处理)、陈敬岩 (另案处理)向孙某某购买了3个伪造的公司印章、 1个伪造的临时居民身份证和1个伪造的高中毕业证。
2016年至案发,被告人梁某某为郭某甲制作多个伪造的户口本、房产证、毕业证、身份证件等,并为孙某某提供制作假证件的原材料。
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赵某某自己并帮助李某丙、陈某某、李某丁、 蔡某某等人向郭某甲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2个,企事业单位证件、印章10个,行驶证2个,银行流水1套,水电费1份,期间赵某某利用其在郭某甲处购买的假行驶证获取中铁四局工资12000元。
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蔡某某在赵某某的帮助下向郭某甲购买了伪造的大专毕业证2个、伪造的“江西益精柯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的印章2个,伪造的“平泉市医院诊断书专用章”1个。
2019年6月,被告人李某丙应被告人陈某某的要求在赵某某的帮助下向郭某甲购买了伪造的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和阜阳市建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印章各1枚。李某丙让赵某某伪造汽车行驶证1个。
2019年6月,被告人李某丁在赵某某的帮助下向郭某甲购买了伪造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广兴路街道办事处的公章1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与证据,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徐某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变造、买卖金融票证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被告人孙某某、被告人梁某某、被告人李某乙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李某丙、陈某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丁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郭某甲、孙某某、徐某某、梁某某、李某乙、赵某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宏剑
检察官助理:张艳慧
2020年6月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徐某某、郭某甲、孙某某、李某乙、赵某某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被告人梁某某、蔡某某、陈某某、李某丙、李某丁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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