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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等人诈骗案(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刑诉〔2018〕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0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临汾市吉县**乡**村。2017年4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5月1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78********,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临汾市尧都区**路**村**号楼**单元**。2017年6月5日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葛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0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吉县**镇**村,现住吉县**。2017年6月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0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临汾市**镇**村。2017年6月5日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以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葛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月31日,被告人郭某某在志晟宏业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一辆车牌号为晋L****3的黑色奥迪A6轿车,后将该车以5万元价格抵押给被告人王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125970元。

2、2016年3月11日,被告人郭某某在志晟宏业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一辆车牌号为晋L****3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后将该车抵押给被告人王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97328元。

3、2015年9月1日,被告人郭某某在海德通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一辆车牌号为晋L52J98CRV越野车,后将该车抵押给曹某某(另案处理)。经鉴定:该车价值76235元。

4、2015年9月23日,被告人郭某某在海德通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一辆车牌号为晋L****5奥迪A6轿车,后将该车抵押给被告人赵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94380元。

5、2015年11月15日,被告人郭某某在海德通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一辆车牌号为晋L****7黑色奥迪A6轿车,后将该车抵押给被告人葛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1179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价值511888元,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葛某某明知是赃物而接受抵押,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俊龙

2017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尧都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葛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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