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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等四人敲诈勒索案_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19〕319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91********,汉族,初中文化,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无犯罪前科,住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白寺镇白寺村一组,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太昊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川汇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太昊路分局逮捕。

    被告人郭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89********,汉族,小学文化,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无犯罪前科,住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白寺镇郭洼村四组,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太昊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川汇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太昊路分局逮捕。

  被告人郭某丙,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68********,汉族,小学文化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无犯罪前科,住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白寺镇白寺村一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太昊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川汇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太昊路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71********,汉族,初中文化,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无犯罪前科,住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白寺镇白寺村一组,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太昊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川汇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太昊路分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太昊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2日22时许,在周口市川汇区中州大道**小区**期,被告人郭某甲发现其妻周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有情人关系后,郭某甲就带领被告人郭某丙、杨某某、郭某乙与其岳母郭某丁,一起进入兰亭山水小区**期**号楼**单元**室黄某某与周某某的租房处,在房间的客厅内郭某甲、郭某丙、郭某乙、杨某某四人使用拖把、淋浴软管、电线对黄某某进行多次殴打,强行将黄某某的钱包及钱包内的6000元现金拿走,并逼迫黄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将27000元钱转入郭某乙的微信账户,后又逼迫黄某某写下自愿赔偿30万元的赔偿书,最后郭某甲、郭某丙、郭某乙、杨某某等人离开时强行将黄允的斯柯达轿车开走,2019年10月23日郭某甲又拿着黄某某的平安银行信用卡在自家的POS机上刷卡了3万元钱。

案发后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将上述钱款及车辆退还被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杨某某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黄允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周某某、郭某丁真证言。

4.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前科证明 、到案经过、伤情鉴定、照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

5.鉴定意见:鉴定书一份。

6.鉴定意见告知笔录一份。

7视频资料:黄允被打视频光盘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为共同犯罪,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为主犯,被告人郭某丙、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为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喜军

(院印)

2019年12月14日 

附:

    1.四被告人现在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196页。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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