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郭某某虚假诉讼案不起诉决定书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房检刑不诉〔2023〕21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31988**********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2年9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2年9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3年4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3月,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与宋某某(另案处理)签订虚假欠款协议,利用法院诉讼程序强制执行,非法提取公积金7万余元。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于2022年9月29日15时30分被民警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于2023年5月17日将套取的公积金1000元退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郭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5月26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