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房检刑不诉〔2023〕21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31988********,**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镇**村**号。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2年9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2年9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3年4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3月,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与宋某某(另案处理)签订虚假欠款协议,利用法院诉讼程序强制执行,非法提取公积金7万余元。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于2022年9月29日15时30分被民警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于2023年5月17日将套取的公积金1000元退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郭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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