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19〕543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82196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2018年5月任汝州市**办事处**村居委会副主任。户籍地:河南省汝州市**办事处**村**村**组,现住:汝州市**街**小区**楼**单元**楼**户。因犯盗窃罪2003年4月28日,被汝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16日退回补充侦查,汝州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份,被告人郭某甲通过购买了该村郭某乙开办的纯净水厂土地(一层彩钢瓦房),向拆迁办提供其伪造队长韩某甲签名的1998年宅基地收据复印件及宅基地权利证明,将该土地以其子郭某丙的名义申报拆迁补偿。在拆迁测绘过程中,其将一层面积为156.89平方米的彩钢瓦房(按拆迁赔偿标准应赔偿78445元)虚报为面积418.54平方米,两层半高的房屋(按赔偿标准折算后共价值1097148.32元)。通过伪造宅基地手续,虚报面积,伪造队长韩某甲签名等方式非法骗取拆迁款713682.64元,拆迁安置房207平方米,商业面积23.5平方米。2018年2月7日,汝州市**街道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将713682.64元打入郭某丙账户,拆迁安置房及商业房未交付。2018年3月20日,被告人郭某甲将713682.64元退回风穴路街道棚户区改造指挥部账户。因拆迁安置房及商业房未交付,郭某甲自愿退还拆迁安置房及商业房。
2019年5月8日,7月7日,被告人郭某甲接到汝州市公安局办案人员的电话后,主动到汝州市公安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郭某乙、郭某丙、毛某甲、张某甲、韩某甲、刘某甲、张某乙、范某甲、张某丙、郭某丁、李某甲、张某丁、毛某乙、陈某甲、李某乙、吴某甲、王某甲、张某戊、叶某甲、李某丙、崔某甲、任某甲、李某丁、郭某戊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但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建伟
钱小锋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押汝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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