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冈检刑二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9******39**,*族,**文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职工,户籍所在地**省**市公安局***街***,住**省***市**区****小区**栋*面单元**层**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2月27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云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郭某某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矿**科工作期间,系义务消防员。2008年,**集团“**改造”*期及2009年“**改造”*期,郭某某负责住户房屋编号的标号工作。被告人郭某某谎称自己能帮助他人办理**集团“**改造”安置房,在**集团云冈矿房产科郭金锁办公室、**矿**街单元楼附近等地收取被害人郭某某办理安置房好处费人民币20000元、收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5000元、收取被害人樊某某人民币11000元,收取被害人宋某某人民币15000元,收取被害人金某某人民币20000元,收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0000元,收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8000元,收取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10000元,收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9000元,收取被害人康某某人民币5000元,收取被害人范某某人民币16000元,收取被害人范某某人民币16000元,收取被害人贾某某人民币7000元,收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10000元,收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87000元,全部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及赌博,后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杰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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