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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诈骗起诉书_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马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河南省滑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6月1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冯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冯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日被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冯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31日退回焦作市公安局冯营分局补充侦查,焦作市公安局冯营分局于2020年8月3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害人段某某四期士官即将到期。段的战友李某某在询问张某某(已判刑)能否帮助办理四期转五期士官一事,张某某答应帮忙。张某某和被告人郭某某联系,二人在无任何能力办理此事的情况下,仍收取资金。2018年10月10日、10月19日段某某分两次给李某某转账23万元,2018年10月11日、10月20日李某某通过焦作**行**室分两次将其中的21万元转给张某某,张某某于2018年10月12日、11月3日分多次转给郭某某12万元。后此事未办成,段某某向李某某催要钱款,李某某自己退还段某某22万元。李某某多次向张某某、郭某某催要,郭某某退还张某某7.6万元,张某某将其中的7.5万元退还李某某。2019年10月28日,郭某某退还李某某2万元,2019年11月6日,郭某某再次退还李某某2.6万元。

综上,被告人郭某某诈骗数额为2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年龄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段某某陈述;

3、证人赵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郭某某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秋叶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滑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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