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潞检二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11198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小区**排**号。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郭某某在潞城区美味美食品厂附近以每小包100元的价格向闫某某出售毒品甲卡西酮(俗称“筋”)1次1小包;在其家中以每小包100元的价格向孙某某出售毒品甲卡西酮3次3小包;在南苑小区门口以每小包100元的价格向常华文出售毒品甲卡西酮1次1小包。2019年12月6日,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民警在郭某某家中查获疑似毒品8包及锡纸等工具,经鉴定,查获毒品中检出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
以上,被告人郭某某向3人5次出售毒品甲卡西酮,查获毒品共计3.1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照片等书证、物证;证人闫某某、孙某某等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多次向多人贩卖其他少量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勤政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潞城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散页拾肆页;
3.光盘壹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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