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开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011977********,汉族,初中毕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路**号,住南阳市卧龙区**乡**村**组。因犯强奸罪,于1999年2月11日被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8年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延长拘留期限四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郭某某从居住地**村骑电动车到位于**路**饭店对面**社区岳母家中,诉说其与妻子李某某之间发生的矛盾。期间,郭某某独自将随身携带的一瓶500ML尖庄白酒全部喝完。当日16时许,郭某某酒后自己一个人骑电动车离开。随后郭某某在高新区**路**饭店对面机动车道上,无故先后拦截四辆过往车辆。强行拦下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轿车,将该车雨刮器拔掉后手持雨刮器对前挡风玻璃、引擎盖进行打砸,后用手拔左侧后视镜,未拔掉;强行拦下被害人潘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将该车雨刮器拔掉后手持雨刮器对前挡风玻璃进行打砸;强行拦下被害人朱某某驾驶的轿车,手持雨刮器对前挡风玻璃进行打砸,并将该车雨刮器及左侧后视镜拔掉;强行拦下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轿车,用手掰该车的左侧后视镜未拔掉,后将该车雨刮器掰断,手持雨刮器对前挡风玻璃进行打砸。2020年7月1日,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定中心对被损坏的四辆轿车进行了价格认定,四辆车辆被损坏价值合计5068元。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刘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上述三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砸车辆照片、维修发票、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李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朱某某、张某某、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被害人刘某某、朱某某、张某某、潘某某车辆被砸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随意拦截过往车辆,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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