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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汝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76********,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住汝州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4月9日被汝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11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前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镇到**镇的公路与**旅游专线**处开办了**生态园,生态园经营餐饮业务。为了招揽顾客,2013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未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委托李某某到吉林省**市**区购买16只梅花鹿,并饲养于**生态园内,因在饲养过程中出现繁殖、自然死亡等情况,目前生态园内剩余15只成活的梅花鹿。2019年11月12日,汝州市森林公安局从**生态园中随机抽取三只梅花鹿麻醉后拍照,送至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送检的动物为梅花鹿,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89版)一级。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所收购该16只梅花鹿系人工驯养繁殖的,其来源于**市**区**鹿场,该鹿场证照齐全,具有吉林省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等。

2016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收购、运输、出售部分人工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法研【2016】23号)指出:由于驯养繁殖技术的成熟,对有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商业利用在某些地区已成规模,有的野生动物的数量极大增加,收购运输出售这些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实际已无社会危害性。对此,在修订后司法解释中明确,对某些经人工驯养繁殖、数量已大大增多的野生动物,附表所列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仅适用于真正意义上的野生动物,而不包括驯养繁殖的。

本院认为,根据2016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收购运输出售这些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实际已无社会危害性。故郭某某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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