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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非法狩猎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郭有军)(公开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60年10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60102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岔路口镇******组,现住吉林省德惠市吉地华府**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郭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8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本市同太乡**村**组自家南边果树旁,使用禁猎工具粘网捕获黄雀6只、普通朱雀2只、树鹨1只,经吉林森证司法鉴定所鉴定,上述鸟类为我国《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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