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60年10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60102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岔路口镇**村**屯**组,现住吉林省德惠市吉地华府**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8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本市同太乡**村**组自家南边果树旁,使用禁猎工具粘网捕获黄雀6只、普通朱雀2只、树鹨1只,经吉林森证司法鉴定所鉴定,上述鸟类为我国《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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