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公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郭某洪(绰号“大头”),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24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福建省松溪县**巷村**号。曾因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5月3日被松溪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2月3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松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松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松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洪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经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2月25日退回松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松溪县公安局于2019年3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郭某洪使用手机组建“30同花现结”微信群,并利用“风云松溪同花”软件,开设虚拟“房间”发送至“30同花现结”微信群内,供群内成员邹某某、程某某进行赌博。经查,被告人郭某洪在微信赌博群运营期间,赌资数额达人民币320430.06元。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洪于2018年10月25日被松溪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郭某洪的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邹某某、程某某的证言,提取笔录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洪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__
检察员:朱立贵
郑岚清
2019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洪现羁押于松溪县看守所。
2、作案工具手机随案移送。
3、本案卷宗材料四册,起诉书副本八份,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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