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甲
杨勇(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杨华(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郭某乙
郭某丙
邯郸市华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景海波
任晓洁
原告郭某甲。
原告郭某乙。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勇,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华,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丙。
第三人邯郸市华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景海波,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任晓洁,该公司员工。
原告郭某甲、郭某乙与被告郭某丙,第三人邯郸市华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甲、郭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勇、杨华,被告郭某丙,第三人邯郸市华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景海波、任晓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三人邯郸市华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郭某丙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位于永*******房屋至今未经消防等部门验收。原告现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该房屋。
驳回原告郭某甲、郭某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975元,由原告郭某甲、郭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剑
审判员:董一菲
审判员:宋洁
书记员:梁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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