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Z140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76********,汉族,高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下午,被告人郭某甲酒后无证驾驶粤HS7****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S349省道由西(广西)往东(岗坪)方向行驶,17时45分许行驶至S349省道82KM 400M(怀集县**镇**路段)时,追尾碰撞前方由陈某某驾驶的粤HX**号牌小型轿车尾部,造成被告人郭某甲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中未检出乙醇成分;郭某甲血中乙醇含量为226.0mg/100ml。
经怀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郭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110处警单、执法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锋、梁某敏证言;(3)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甲五个月拘役,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美娇
(院印)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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