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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起诉书(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镇**村**界**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1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郭某甲在无任何相关林业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雇佣某某某郭某乙的装载机,在位于靖边县红墩界镇尔德井村郭大界小组的林地推毁,后种植了玉米等农作物并修建羊舍、彩钢房,道路。

    经鉴定,被毁地类属于防护林地11.29亩,其他林地1.26亩,非法毁林面积共0.8370公顷(12.55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柳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叁册,量刑建议书两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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