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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1、许某某与胡某某、郭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郭某1,男,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许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方,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郭某2,男,汉族,住上海市。
  法定代理人:胡某某(系郭某2的母亲),女,汉族,住上海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政,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1等与被告胡某某等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  弢

书记员:龚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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