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1,男,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许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方,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郭某2,男,汉族,住上海市。
法定代理人:胡某某(系郭某2的母亲),女,汉族,住上海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政,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1等与被告胡某某等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 弢
书记员:龚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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