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1,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郭某2,女,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郭某3,男,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泠,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硕飞,上海全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4,男,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理人:藏某某,系被告郭某4的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会丽,上海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上海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1,女,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敏,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海华,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1,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敏,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海华,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5、郭某2、郭某3与被告郭某4、赵某1、曹1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郭某5在诉讼过程中突然死亡,本院依法追加郭某5的法定继承人郭某1为本案共同原告参加诉讼。现原告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1、郭某2、郭某3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郭某1、郭某2、郭某3共同负担。
审判员:袁 洁
书记员:王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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