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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1与郭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郭某1,男,1968年3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侯,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2,女,1956年6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杰,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陈家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北门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梁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林,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1诉被告郭某2、第三人上海陈家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郭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郭某1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沈  京

书记员:沈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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