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1,男,1968年3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侯,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2,女,1956年6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杰,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陈家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北门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梁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林,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1诉被告郭某2、第三人上海陈家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郭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郭某1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沈 京
书记员:沈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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