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骏,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夹河前街XXX号XXX号楼XXX单元XXX室,现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如意家园2号楼2单元1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云(系被告郭2的妻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现住江苏省徐州市。
第三人:郭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如意家园2号楼2单元101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1与被告郭2、第三人郭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因被告郭2已向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郭某3无民事行为能力,该院已于2017年8月18日受理此案,本案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现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费正权
书记员:唐军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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