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超,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单士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
申请人郭某某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以银行存款及车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郭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倪 磊
书记员:耿潇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