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永根,男,1956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
委托代理人江建平,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宫鹏宇,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金惠明。
委托代理人金运星,男。
被告上海两港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沈卫国。
原告郭永根诉被告大华(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两港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且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永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郭永根承担。
审判员:刘媛媛
书记员:李洁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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