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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浪与付兴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郭浪,男,199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蓓,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兴美,女,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原告郭浪与被告付兴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郭浪需要继续治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浪撤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高金登

书记员:张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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