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郭海峰,男,198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宏鸣,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旭华,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贺萍,女,195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吕佩青,女,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郭海峰与被申请人贺萍、吕佩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郭海峰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贺萍、吕佩青的银行存款28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郭海峰、担保人张丽、郭傲蕾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XXX号XXX区XXX号XXX室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海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贺萍、吕佩青的银行存款28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郭海峰、担保人张丽、郭傲蕾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XXX号XXX区XXX号XXX室的担保房屋。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955元,由申请人郭海峰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蒋宇娟
书记员:张梦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