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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郭某某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郭某某,男,,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李耀闻,河北百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人郭某某陈述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姐弟关系,被申请人出生即为智力严重障碍,对人和事物没有认知和判断能力,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父母的子女只有我们姐弟二人,父亲郭玉明于2005年2月20日因病去世,母亲宋凤娟于2017年2月13日因病去世。被申请人一直未婚亦无子女。父母去世后,被申请人随申请人生活,为了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方便申请人监护,特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被申请认定郭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郭某某为被申请人郭某某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弟弟;被申请人父亲郭玉明、母亲宋凤娟分别于2005年2月20日和2017年2月13日过世,现被申请人只有唯一的亲人就是申请人郭某某;申请人郭某某提出申请后,同时提供了证一、申请人郭某某、被申请人郭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申请人父亲郭玉明、母亲宋凤娟的职工登记表复印件各一份5页、郭玉明、宋凤娟的死亡注销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其他亲属之间的关系;证二、证人宋某1、刘某、宋某2、杨某的书面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018年4月9日红光北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原件、被申请人郭某某的残疾人证复印件、唐山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原件各一份,证明被申请人郭某某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人郭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郭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申请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能够确认被申请人现在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故本院对被申请人郭某某现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予以确认。关于监护人问题,因被申请人只有唯一的亲人郭某某,且申请人要求做被申请人郭某某的监护人,故本院指定申请人郭某某做为被申请人郭某某的监护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郭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申请人郭某某为被申请人郭某某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鹿有力

书记员:黄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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