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郭海某与胡某、孙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海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代理人马楠,河北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

原告郭海某与被告胡某、孙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海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海某的委托代理人马楠,被告胡某、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7年4月22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将大厂县大卫城普通商品住宅易园第20幢02单元8层0804号房屋出售给原告,房屋建筑面积为65.5平方米,总款为13448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将购房款1020000元汇至二被告女儿孙佳婧名下。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一份、汇款凭证三张及原告陈述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郭海某与被告胡某、孙某某于2017年4月22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案件受理费2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7000元,由被告胡某、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张海鹏

书记员:刘晓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