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同检刑一刑诉〔2018〕43号
被告人郭润平,小名“平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6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左云县**乡**村**号,捕前住左云县**镇**街**房,农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2月22日被左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2日经左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7日由左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左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润平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4月25日移送左云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同月28日依法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6月22日补查重报。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0日晚20时许,被告人郭润平发现平时在外打工的干姐姐王某某及其子柏某甲回到左云县三屯乡段村家里,遂至其家与王、柏母子二人聊天约一个多小时,临走时因向王索要其所称之前借给柏的5000元欠款与二人发生争执,争执中王某某操起家中尖刀示意郭润平放开揪扯的柏某甲,郭抢过尖刀朝王胸、腹部连续捅刺致其受伤倒地。柏某甲见状从屋内跑出院中,跑至院大门口时被郭追上用尖刀捅刺腹、背部倒地死亡。后郭将院门关上,携尖刀返回屋内,见躺在地上的王某某仍在动,顺手将尖刀放在一边,从屋内碗柜取出一把菜刀朝王某某双手、头等部位连续砍击致其死亡,并用尖刀将其头颅割下装在一手提袋内。接着用屋内的毛巾、毛毯、衣服等擦拭、清洗现场血迹等痕迹,将作案菜刀清洗后留于屋内。后郭将王、柏尸体、头颅及擦拭现场的毛巾、毛毯等物放至其QQ轿车内(晋B****5),再次返回现场进行擦拭、清洗,后将作案尖刀、擦洗毛巾、王某某的挎包及家中两部手机关机后带出一并放于车内,并将屋内灯关闭,锁好家门、院门将钥匙扔掉。
当晚22时许,被告人郭润平驾车寻找抛尸地点,行至店湾镇木代村附近时,拐进一个废弃煤场,将王某某的尸体掩埋于一处土洼内,并将血衣、毛毯等物品分不同方向抛弃。后驾车载着王某某头颅、柏某甲尸体及二人手机等物离开,返回段村,将柏的尸体放在村中一废弃农宅的院内草丛后返回村内家中。2月11日早晨,郭润平在其家中灶台生火将自己的外套棉衣、王某某的挎包、车上棉垫等相关物品焚毁,并将王的身份证及包内银行卡、300多元现金留下装在身上,于当天上午驾车离开。行至段村通往109国道的村村通公路上停车,郭将王某某的头颅抛至路西侧的沙棘林内,并将三部手机用石头砸烂(包括柏某甲尸体上一部手机),后连同杀人尖刀丢弃在路东侧的沙棘林内。临近中午时,郭驾车去左云县一家洗车厂对涉案车辆遗留血迹进行了清洗。当天晚上郭再次翻墙进入王某某家院内,将院内血迹再次擦拭处理,翻墙出院后前往隐藏柏某甲的尸体处,用其从家中携带的斧头对柏某甲尸体分尸未果,后将尸体就近抛在院内废弃菜窖内隐匿。作案后,被告人郭润平多次至相关银行、信用社用王、柏二人的银行卡试图取钱,均未果。
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锐器砍击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柏某甲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致肺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8年2月21日,被告人郭润平被左云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斧头各一把,手机三部;2.书证:报案材料、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柏某乙、冯某某、柏某丙、郭某某、李某某、柏某丁、郝某某、刘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郭润平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大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检报告书、大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等;6.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及物证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润平因生活琐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且杀人后分尸、抛尸,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吕 涛
郑少鹏
2018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郭润平现羁押于左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十四张。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同检刑一刑诉〔2018〕43号
被告人郭润平,小名“平子”,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61976031830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左云县三屯乡段村61号,捕前住左云县云兴镇西街租住房,农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2月22日被左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2日经左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7日由左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左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润平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4月25日移送左云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同月28日依法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6月22日补查重报。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0日晚20时许,被告人郭润平发现平时在外打工的干姐姐王玉花及其子柏前焕回到左云县三屯乡段村家里,遂至其家与王、柏母子二人聊天约一个多小时,临走时因向王索要其所称之前借给柏的5000元欠款与二人发生争执,争执中王玉花操起家中尖刀示意郭润平放开揪扯的柏前焕,郭抢过尖刀朝王胸、腹部连续捅刺致其受伤倒地。柏前焕见状从屋内跑出院中,跑至院大门口时被郭追上用尖刀捅刺腹、背部倒地死亡。后郭将院门关上,携尖刀返回屋内,见躺在地上的王玉花仍在动,顺手将尖刀放在一边,从屋内碗柜取出一把菜刀朝王玉花双手、头等部位连续砍击致其死亡,并用尖刀将其头颅割下装在一手提袋内。接着用屋内的毛巾、毛毯、衣服等擦拭、清洗现场血迹等痕迹,将作案菜刀清洗后留于屋内。后郭将王、柏尸体、头颅及擦拭现场的毛巾、毛毯等物放至其QQ轿车内(晋BBR745),再次返回现场进行擦拭、清洗,后将作案尖刀、擦洗毛巾、王玉花的挎包及家中两部手机关机后带出一并放于车内,并将屋内灯关闭,锁好家门、院门将钥匙扔掉。
当晚22时许,被告人郭润平驾车寻找抛尸地点,行至店湾镇木代村附近时,拐进一个废弃煤场,将王玉花的尸体掩埋于一处土洼内,并将血衣、毛毯等物品分不同方向抛弃。后驾车载着王玉花头颅、柏前焕尸体及二人手机等物离开,返回段村,将柏的尸体放在村中一废弃农宅的院内草丛后返回村内家中。2月11日早晨,郭润平在其家中灶台生火将自己的外套棉衣、王玉花的挎包、车上棉垫等相关物品焚毁,并将王的身份证及包内银行卡、300多元现金留下装在身上,于当天上午驾车离开。行至段村通往109国道的村村通公路上停车,郭将王玉花的头颅抛至路西侧的沙棘林内,并将三部手机用石头砸烂(包括柏前焕尸体上一部手机),后连同杀人尖刀丢弃在路东侧的沙棘林内。临近中午时,郭驾车去左云县一家洗车厂对涉案车辆遗留血迹进行了清洗。当天晚上郭再次翻墙进入王玉花家院内,将院内血迹再次擦拭处理,翻墙出院后前往隐藏柏前焕的尸体处,用其从家中携带的斧头对柏前焕尸体分尸未果,后将尸体就近抛在院内废弃菜窖内隐匿。作案后,被告人郭润平多次至相关银行、信用社用王、柏二人的银行卡试图取钱,均未果。
经鉴定,被害人王玉花系锐器砍击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柏前焕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致肺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8年2月21日,被告人郭润平被左云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斧头各一把,手机三部;2.书证:报案材料、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柏巧子、冯利东、柏粉桃、郭润塘、李娟娟、柏世权、郝文叶、刘春霞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郭润平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大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检报告书、大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等;6.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及物证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润平因生活琐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且杀人后分尸、抛尸,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 涛
郑少鹏
2018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郭润平现羁押于左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十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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