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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马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郭某某
何新(河北腾迅律师事务所)
孙芳芳(河北腾迅律师事务所)
马某某

原告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何新、孙芳芳,河北腾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

审判长:李英杰
审判员:回海峰
审判员:张杰

书记员:李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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