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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贺某某、郭某某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通南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强,上海市永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天通庵路XXX弄XXX号。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健,上海顶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玮,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贺某某、郭某某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现原告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诉。

审判员:卓蕾蕾

书记员:沈伟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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