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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玉银与贺祖英、郭元东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郭玉银,女,196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通南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强,上海市永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祖英,女,193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天通庵路XXX弄XXX号。
  被告:郭元东,男,1957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健,上海顶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玮,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玉银与被告贺祖英、郭元东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卓蕾蕾

书记员:沈伟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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