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郭玉银,女,196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通南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强,上海市永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郭元东,男,1957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申请人郭玉银与被申请人郭元东共有纠纷一案,申请人郭玉银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郭元东名下的财产1,50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郭玉银以自己名下位于上海市宝山区通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玉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郭元东名下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二、查封申请人郭玉银名下位于上海市宝山区通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卓蕾蕾
书记员:鲁佩侃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