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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磊与上海东方明珠房地产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磊,男,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小平,上海申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新,上海申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东方明珠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曹志勇,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郭磊因与被申请人上海东方明珠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明珠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5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郭磊申请再审称,其与东方明珠公司签署的涉案《备忘录》,就解除劳务关系事宜达成协议,但《备忘录》中未涉及郭磊系争业绩奖励款,郭磊也从未放弃过业绩奖励款,郭磊在东方明珠公司工作期间做出巨大贡献,应得到业绩奖励款。原审法院认为郭磊主张业绩奖励款缺乏依据,有失公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案证据证明,郭磊本系事业编制人员,党员领导干部。2011年8月9日,经上海精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东方明珠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聘任郭磊为总经理,此后相继由上海市文化实业中心(事业单位)、上海广播电视国际交流中心(事业单位)为郭磊缴纳社保。2012年7月6日,东方明珠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为表彰经营层所取得的经营业绩和激励其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公司每年提取税前利润的3%对主要经营管理者进行奖励,具体分配由郭磊牵头参照原有分配方法做好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2014年5月4日,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受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广集团)委托,对郭磊2011年9月至2014年1月担任东方明珠公司总经理期间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发现郭磊在职务消费及拆借资金方面存在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情况。存在问题有:东方明珠公司违规出借资金给下属企业股东,郭磊作为总经理负有直接责任;部分下属单位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公开招标;部分内控制度缺失、部分制度内容不够完善;总经理职务消费不透明,报销手续不规范;购买大额物品无明细清单,领用手续不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不完善,合同签订及审核流程不规范;部分出租房产未按协议结算租金等。2014年5月26日,经东方明珠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免去薛沛建同志董事长职务、免去郭磊总经理职务、同意许群同志辞去副经理职务并同意不予发放2013年度经营层奖励等。在该董事会会议所涉的《关于2013年度经营层奖励的议案》中具明:2013年度内,公司主要经营管理者实际未能按期完成企业年度业绩指标、经营过程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处置不力导致施工人员越级上访造成恶劣影响,建议不予发放2013年度经营层奖励。
  2017年3月10日,东方明珠公司向文广集团人力资源部出具《关于郭磊辞职申请部分诉求的操作方案》,具明:“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收到郭磊向台、集团递交的辞职报告,现对其辞职申请中的一、二两项诉求提出本司的操作方案,具体如下:关于第一项诉求(希望组织落实2012年7月6日股东会决议给予经营团队税前利润3%的奖励,其中总经理可得1.5%),公司不予认可,董事会已形成决议,免去郭磊总经理职务,不予发放2013年度经营层奖励……。”
  2017年4月10日,文广集团人力资源部向东方明珠公司出具《关于批准郭磊辞职的抄告》,具明:“郭磊同志的辞职报告及你公司《关于郭磊辞职申请部分诉求的操作方案》收悉,经台、集团领导审批,同意东方明珠公司与郭磊解除劳务关系(同意其挂编单位上海广播电视国际新闻交流中心与其解除聘用关系)。请尽快通知郭磊办理离职手续。”2017年4月11日,上海广播电视国际交流中心为郭磊办理上海市事业单位解除(终止)聘用关系证明,具明:郭磊2014年3月进入上海广播电视国际交流中心工作,现因合同解除,双方于2017年3月31日解除(终止)聘用关系。
  2017年4月28日,郭磊与东方明珠公司签署《备忘录》,具明:“双方于2017年4月11日就解除劳务关系事宜达成一致,以资共同遵守。……第二条,关于解除劳务关系补偿事宜。根据台、集团审批通过的方案,双方劳务关系存续7年(2011年-2017年),按照‘一年一个月’的法定补偿原则,按照郭磊离岗前所在岗位的月基本工资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1,588元为补偿标准,补偿金额为81,116元。同时人性化操作,再给予一个月代通金11,588元。合计应发补偿金额92,704元,扣除个人所得税0元,实发补偿金计为92,704元,于2017年4月30日前入工资卡发放。……第四条,本备忘录所述事宜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对于本备忘录的内容均能正确理解,并愿意承担和享有本备忘录项下的权利义务。本备忘录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以威胁、重大误解、情势变更、不可抗力等作为拒不履行本备忘录的理由。第五条,本备忘录签订后,就双方劳务关系解除事宜,双方再无争议。若任何一方在本备忘录签订之后另起事端,应赔偿或者补偿对方由此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后果。”
  2018年2月8日,中共上海广播电视台(文广集团)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关于郭磊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具明郭磊存在违反组织纪律、违反廉洁纪律、违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行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18年1月12日,郭磊向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东方明珠公司支付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提成9,810,630元。该仲裁委于2018年1月18日出具杨劳人仲(2018)通字第1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郭磊、东方明珠公司间争议不属于本会受理范围为由,对郭磊请求不予受理。
  现郭磊要求东方明珠公司支付2012年、2013年年度业绩奖励款9,810,630元。根据双方所签署的《备忘录》中明确,双方劳务关系存续7年(2011年-2017年),按照“一年一个月”的法定补偿原则,并给予了郭磊一定数额补偿金,在备忘录签订后,就双方劳务关系解除事宜已再无争议,该备忘录针对郭磊劳务关系的时间跨度涵盖了2011年至2017年,鉴于郭磊主张涉案业绩奖励款是其与东方明珠公司之间的主要纠纷,且郭磊离职当时,以曾就涉案奖励款向东方明珠公司提出过主张,因此,郭磊主张《备忘录》中未涉及业绩奖励款,缺乏依据。另外,有关奖励款的设立、发放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之范畴。东方明珠公司董事会根据2014年5月4日对郭磊2011年9月至2014年1月担任总经理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结果中所查出的诸多问题及违规违纪行为等情形,决定不予发放系争经营层奖励,亦无违法之处。在此基础上,原审判决对郭磊要求东方明珠公司支付2012年、2013年年度业绩奖励款9,810,630元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郭磊申请再审所提异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郭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郭磊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吴俊海

书记员:周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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