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晋辉,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桂华,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金宝,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国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柳,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钦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高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佐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嘉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上海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钦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原告郭某某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郭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诉。
审判员:邓红霞
书记员:林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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