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郭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林蔚,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瑶,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俊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郭某诉刘俊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郭某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刘俊某银行存款及相关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共计为人民币13,129,000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为申请人郭某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俊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3,12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姒 勇
书记员:唐军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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