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荣萍
李森林(赤城县正阳法律服务所)
魏爱英
原告郭荣萍,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森林,赤城县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爱英,居民。
原告郭荣萍与被告魏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司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荣萍的委托代理人李森林及被告魏爱英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郭荣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李树军借原告50000元是事实,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有借据为凭证,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利息的诉求,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李树军借原告本金及利息属于李树军与被告魏爱英离婚前夫妻共同债务,李树军已病故,李树军借原告本金及利息应由被告魏爱英负责偿还。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魏爱英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其中1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月16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其中2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月16日起按月息1.5分计算;其中2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月16日起按年利率6.00%的四倍计算,以上利息均计算至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之日)。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赤城县人民法院转交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魏爱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李树军借原告50000元是事实,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有借据为凭证,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利息的诉求,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李树军借原告本金及利息属于李树军与被告魏爱英离婚前夫妻共同债务,李树军已病故,李树军借原告本金及利息应由被告魏爱英负责偿还。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魏爱英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其中1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月16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其中2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月16日起按月息1.5分计算;其中2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月16日起按年利率6.00%的四倍计算,以上利息均计算至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之日)。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赤城县人民法院转交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魏爱英负担。
审判长:司平
书记员:贾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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