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工人。
委托代理人邢继祥,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某,个体。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海港区海阳路49号,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7033320-X。
负责人王辉,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军,保险公司员工。
原告郭某与被告贾某某、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一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邢继祥、被告贾某某、被告太平保险委托代理人杨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0日8时40分许,被告贾某某驾驶冀C×××××号车辆顺广缘生活广场入口由东向西进入停车场时,与由南向北骑电动车行驶的原告郭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做出了被告贾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郭某无责任的认定。被告贾某某驾驶的冀C×××××号车在被告太平保险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赔偿限额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原告郭某被送往秦某某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148天,出院时经诊断原告伤情为:右胫骨平台骨折并韧带损伤,注意休息,加强护理及营养支持。2015年5月28日经秦某某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后续治疗费为0.6-0.8万元。原告郭某户籍性质为非农业,事故发生后被告贾某某为原告垫付医疗费5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贾某某驾车与原告郭某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存在,交警部门做出的被告贾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郭某无责任的认定合法有效,应作为确认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被告贾某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太平保险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交强险限额不足部分,按责任比例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应由被告贾某某按责任比例赔偿。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郭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43398.51元;误工费,原告月平均工资3186元(106.2元/天),误工时间,根据原告伤情能够认定伤后持续误工,计算至评残前一天,共计218天,原告误工费为106.2元/天×218天=23151.6元;护理费,原告住院148天,护理费标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护理人误工情况,酌情参照2015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参考数据居民服务业87.79元/天计算,原告护理费87.79元/天×148天=12992.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14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148天=7400元;残疾赔偿金,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原告户籍性质为城镇居民,参照我省2015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参考数据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4141元/年×20年×10%(十级残)=4828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原告伤情及事故双方过错程度酌情认定为5000元;鉴定费1400元;交通费1500元;二次手术费,经鉴定原告后续治疗费为0.6-0.8万元,原告主张8000元不超过合理范围,予以认定;残疾辅助器具费230元;营养费,因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明确有加强营养建议,酌情认定为5000元;电动自行车损失,因原告提供证据不能证实原告车辆损失情况,被告保险公司认可车损300元,属被告自认,故认定为300元。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电动车损等经济损失共计155255.03元,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应由被告太平保险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赔偿;鉴定费1400元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应由被告贾某某赔偿,与被告贾某某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5000元抵扣后,原告郭某应返还被告贾某某5000-1400=3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郭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55255.03元;
原告郭某返还被告贾某某为其垫付的医疗费3600元;
驳回原告郭某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第一、二项判决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4060元,减半收取2030元,由被告贾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一
书记员:刘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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