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菊英,女,1963年12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宇驰,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克超,男,1975年6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伟荣,上海彦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菊英诉被告朱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菊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郭菊英已缴纳),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邵 霞
书记员:王志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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