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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长骏,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第三人:朱根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吉安路XXX号。
  第三人:上海永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茂盛路XXX弄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顾立群。
  第三人:上海同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济南路XXX弄XXX号。
  法定代表人:陆忠明。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张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之后,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朱根宝、上海永昕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同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原告郭某某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郭某某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及民事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魏婷婷

书记员:沈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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