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贵英,女,1958年9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长骏,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军,男,1968年7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第三人:朱根宝,女,1941年10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吉安路XXX号。
第三人:上海永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茂盛路XXX弄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顾立群。
第三人:上海同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济南路XXX弄XXX号。
法定代表人:陆忠明。
原告郭贵英与被告张军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之后,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朱根宝、上海永昕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同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原告郭贵英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郭贵英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及民事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贵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郭贵英负担(已付)。
审判员:魏婷婷
书记员:沈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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