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佳俊,化名杨涛,男,1991年6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周至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陕西省周至县,无业。2012年2月17日因涉嫌强迫卖淫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涛,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轰,化名王伟,男,1991年7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周至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陕西省周至县,无业。2011年11月2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超奇,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2]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轰、何佳俊犯强迫卖淫罪、抢劫罪,于201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白伟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佳俊、郭轰及各自辩护人刘涛、胡超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初,被告人郭轰、何佳俊预谋让在互联网上结识的女性实施卖淫。同年11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何佳俊将被害人雷某带至西安市雁塔区丁白村鸿运宾馆202房间,要求雷某卖淫,被拒绝后,二被告人采用殴打、恐吓、佯装拍裸照等方法强迫雷某同意卖淫,并取走被害人雷某现金15元,后二被告人又于次日上午带被害人雷某至西安市科创路与白某2交叉口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取款150元交给被告人何佳俊,上述赃款均被挥霍。被告人何佳俊分别于11月26日和27日带被害人雷某至西安市土门附近的金某洗浴店和高新区徐某南口的夜都KTV实施卖淫,但均未得逞。11月28日12时许,被害人雷某趁被告人何佳俊熟睡之际,逃跑并报警。被告人郭轰、何佳俊分别于2011年11月29日和2012年2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报案材料表明,雷某于2011年11月28日报案称有人殴打、威胁她,让其去娱乐场所为他们挣钱,并被拿走了150元及身份证等物品。
(2)户籍证明表明,二被告人在案发时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抓获经过表明,公安机关于2011年11月29日将被告人郭轰抓获,于2012年2月17日将被告人何佳俊抓获。
(4)住宿登记表表明,被告人及被害人住宿的相关情况。
2、证人杜某(雁塔区徐某新世纪宾馆经营者)证明,郭轰和李亭在2011年11月14日前就入住了206房间,郭轰的朋友(经辨认为何佳俊)带一名女孩子(经辨认为被害人雷某)在2011年11月26日17时40分许用雷某身份证开了204房间,何佳俊与雷某入住204房间。11月28日15时许,何佳俊退了204的房间。郭轰和何佳俊经常在一块,白天见不到他们,天黑后出门,凌晨时间回来。
3、被害人雷某陈述,2011年11月25日下午,她被网上认识的化名杨涛的何佳俊以外出玩的名义带至丁白村鸿运宾馆一房间内,后遇到化名王涛的郭轰及其女友。当晚,何要求她去娱乐场所卖淫赚钱,她拒绝了,后遭到何、郭的殴打,何在郭与其女友短暂离开房间时还用手机给她拍了裸照,此后二日,何带她分别去土门附近西安饭庄对面的洗浴中心和徐某南口的夜都KTV卖淫,但都没有卖成功。11月25日,她被殴打后,郭从她那里拿了15元钱,后来15元在他们出去的时候付了出租车费了。11月26日,郭、何跟着她去银行从她存折内取了150元,给她买衣服上班花了50元,剩下的钱在何佳俊处,因为之前被殴打、拍裸照就不敢反抗了。
4、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何佳俊的供述,2011年11月份,化名叫王伟的郭轰说找些女孩子去娱乐场所卖淫挣钱,他就同意了。11月25日下午,郭轰给了他50元,让他去接个女孩子(经辨认为雷某),后来他将雷某接到了丁白村的招待所,进招待所后,他让雷某去卖淫,雷某不同意,郭和他就殴打雷某,雷某被迫同意了,他们还是不放心雷某,他就用自己的手机假装给雷某拍了几张裸照,威胁雷某说如果逃跑就发裸照给雷某母亲,后郭从雷某的包内找到了约15元、一部直板手机和存折,直板手机被他当场给砸了,郭轰大约在26日凌晨2时走后,他就和雷某睡觉了。26日上午,他、郭和雷某一起去银行取了150元给了他,他带雷某买衣服花了不到50元,剩下的钱都在他那儿,后来给雷某做头花了,当天在给雷某化妆后就带其去了土门附近的一个洗浴中心卖淫。27日晚,他带雷某去夜都KTV卖淫。这两次,雷某没有卖成功。
(2)被告人郭轰的供述,2011年11月,化名杨涛的何佳俊说一块通过网聊结识女孩子,约出来后,再让她们去KTV卖淫,他俩就着手去做了。11月25日下午,何说他约到一个女孩子(经辨认为雷某),何借了他50元去接雷某,在16时许,将雷某接回来,他三人就到了丁白村的一个招待所,何要求雷某去洗浴中心上班挣钱,雷某拒绝了,何便打雷某一巴掌,他也对雷某拳打脚踢,雷某被迫同意了。后他和何还放心不下,怕雷某跑,何便拿出手机让雷某脱光衣服拍裸照,后就威胁雷某说不去卖淫的话,就给雷某母亲发裸照,之后何从雷某的包内翻出15元交给了他,这15元用作了出租车费了,还看到一张储蓄卡,何说第二天一起去取。次日,他、何、雷某去邮政储蓄银行取了150元,交给了何,这些钱都花在给雷某准备卖淫的衣服上了。11月26日、27日,何让雷某去西安饭庄对面的洗浴中心和科技路上的夜都KTV去卖淫,下班是他和何去接的。雷某二次都没有挣到钱。11月28日上午,雷某跑了。
5、辨认笔录及照片表明,被害人雷某从多张不同照片中辨认出郭轰就是强迫她卖淫的人;证人杜某从多张照片中辨认出郭轰、何佳俊、雷某是曾在他的宾馆居住过的人;被告人郭轰和何佳俊从多张不同照片中分别辨认出被告人何佳俊和郭轰是强迫雷某卖淫的人。被告人郭轰、何佳俊指认了作案现场,现场位于西安市雁塔区丁白村鸿运宾馆202房间、徐家庄新世纪宾馆204房间、科创路与白某2十字西北角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被告人何佳俊指认西安市土门附近西安饭庄对面的金某洗浴中心和科技路徐某夜都KTV是他曾带被害人雷某实施卖淫的地方。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佳俊、郭轰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迫使他人卖淫,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和抢劫罪,属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强迫卖淫罪和抢劫罪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二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二被告人强迫卖淫的行为属犯罪未遂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信,对二被告人依法可减轻处罚;辩称二被告人系从犯的意见,经查,二被告人均有殴打迫使被害人卖淫的实行行为,故对二被告人不应认定从犯,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辩称二被告人无非法占有目的和被害人自愿交出钱款因而二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意见,经查,二被告人取得钱款均系在被害人遭遇殴打、被佯装拍裸照之后,再结合被害人案发时系不满十六周岁之未成年人的社会经验和认知能力,二被告人之行为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其交出钱款的行为非属自愿,期待被害人在该情境之下有明确反抗表示属苛责,二被告人违背被害人之意愿而取得钱款且由其自由支配,即属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至于二被告人取得钱款之动机及钱的用途并不影响认定抢劫罪;辩称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经查,被告人郭轰对强迫卖淫行为无异议且自愿认罪,对此应认定态度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郭轰辩称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对此不应认定认罪态度好,被告人何佳俊庭审中对强迫卖淫和抢劫均不认罪,不应认定认罪态度好。结合被告人犯数罪之事实、性质、情节应综合予以量刑,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佳俊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7日起执行至2018年8月16日止)。
二、被告人郭轰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9日起执行至2017年11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栗德亮
人民陪审员 梁秀兰
人民陪审员 卞立刚
书记员: 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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