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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金某与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某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青青,四川仁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费屹立,董事长。
  被告: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费钧德,董事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晓骏,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渊渟,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金某与被告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某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原告郭金某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郭金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金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909元,减半收取计6,454.5元,由原告郭金某负担。

审判员:周  欣

书记员:崔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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