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青青,四川仁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费屹立,董事长。
被告: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费钧德,董事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晓骏,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渊渟,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金某与被告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某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原告郭金某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郭金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金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909元,减半收取计6,454.5元,由原告郭金某负担。
审判员:周 欣
书记员:崔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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