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鑫,男,199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小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淇权,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天华,上海欣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倪群山,男,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庐江县柯坦镇分水村孤山村民组。
原告郭鑫与被告潘淇权及第三人倪群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郭鑫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鑫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150元,由原告郭鑫负担。
审判员:蒋国伟
书记员:侯 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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