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锋伟,男,1984年5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晓恬,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环庄石油发展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环城东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周秀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婧,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妮,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第三人:章琪,男,1970年2月13日,住上海市闸北区临汾路XXX弄XXX号XX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锋伟与被告上海环庄石油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章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锋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郭锋伟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郭锋伟负担。
审判员:倪梅英
书记员:徐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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