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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键与尹宝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郭键
陈永(河北廊坊广阳区爱民道法律服务所)
尹宝发

原告郭键,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永,廊坊市广阳区爱民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尹宝发,男,汉族。
原告郭键与被告尹宝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审判员李冠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宝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二款  、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尹宝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郭键偿还借款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尹宝发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二款  、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尹宝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郭键偿还借款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尹宝发承担。

审判长:李冠男

书记员:徐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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