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柳,河北唐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郭某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伟
书记员: 王晓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