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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杨集镇大滩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刘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郯城县杨集镇大滩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太水,书记兼主任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郯城县。

本院在依法审理原告郯城县杨集镇大滩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刘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郯城县杨集镇大滩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郯城县杨集镇大滩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吴超
审判员 李岩
人民陪审员 王中华

书记员: 马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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