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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兴淳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陆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都兴淳,男,1953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恩,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琦,女,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丽,上海雄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荟,上海雄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地址上海市。
  负责人:张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天云,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都兴淳与被告陆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都兴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都兴淳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金  毅

书记员:范心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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