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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怡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都怡,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萌,上海大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原告都怡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被告刘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9年7月4日裁定驳回,被告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6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告都怡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都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计7,800元,由原告都怡负担。

审判员:薛  慧

书记员:李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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