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尼检刑不诉〔2023〕63号
被不起诉人都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12819**********,蒙古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住新疆尼勒克县**乡**村**路**号,经尼勒克县公安局决定,于2023年3月9日被尼勒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9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尼勒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3月5日02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都某某驾驶新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尼勒克县**乡**村**商店门前路段时,被尼勒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民警查获,经现场对都某某的测试结果为221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将都某某带至尼勒克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扣留物证。2023年3月7日,经新中业司鉴所(2023)毒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鉴定:都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0.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都某某常口信息表、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单;
5.视听资料1份;
本院认为,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尼勒克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9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