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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某甲等六人诈骗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19〕3086号

被告人鄢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5********,汉族,大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干驿镇*******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号。

被告人鲁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号。

被告人鄢某乙,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街**路**号。

被告人李某乙,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

上列六被告人均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3月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3月25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鄢某甲、李某甲、鲁某某、鄢某乙、李某乙、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2019年8月27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7月12日、2019年9月27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2019年8月12日、2019年10月27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鄢某甲与李某丙(另案处理)等人经共谋后决定实施电信诈骗。被告人鄢某甲等人在湖北省武汉市******新城租用了一间房作为作案场所,并招募了多名具体实施诈骗的人员,通过虚构身份与被害人聊天发展感情然后以各种虚假名义骗取被害人财物,得手后与被害人断绝联系。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鄢某甲的诈骗团伙通过上述手段分多次骗取了身在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的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币种下同)7628元。

二、2019年2月中旬,被告人鄢某甲、李某丙经共谋后决定再次实施电信诈骗。被告人鄢某甲租用了湖北省荆门市***********房作为作案场所;被告人鄢某甲招募了被告人鄢某乙、张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招募了被告人鲁某某、李某甲、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从事电信诈骗活动。被告人鲁某某、鄢某乙、李某乙、张某某负责通过微信、QQ与有贷款意向的被害人进行沟通,向被害人虚构可以通过“**金服”APP办理贷款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交纳399元至1197元不等的“会员费”,得手后与被害人断绝联系。被告人李某甲负责参与收取被害人支付的“会员费”、通过“养号”的方法保证用于诈骗的微信号能够正常使用、给本犯罪团伙买饭等工作。2019年2月25日至2019年3月1日期间,被告人鄢某甲、李某甲、鲁某某、鄢某乙、李某乙、张某某一共通过上述手段作案得手24宗,骗取李某丁、高某某、姚某某、曾某某等多名被害人合计9376元(其中,诈骗399元23宗、199元1宗)。  

2019年3月1日,公安民警在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房内抓获被告人鄢某甲、李某甲、鄢某乙、鲁某某、李某乙、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李某戊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鄢某甲等6人的供述与辩解;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鄢某甲、李某甲、鲁某某、鄢某乙、李某乙、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通讯工具,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海明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鄢某甲、李某甲、鲁某某、鄢某乙、李某乙、张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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